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客户与入网号码归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
客户或其受托人在签署前应当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办理各类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则,特别是与客户约定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客户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提出咨询及解释的申请。一旦客户或其受托人签署本协议、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即视为客户已理解并 接受本协议、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的全部条款。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客户愿意使用公司提供的号码,或者使用客户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公司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通过签署单独协议、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2.客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供的由公司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以下简称“代收费业务”)。
3.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公司 提供的服务。
4.公司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5.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免费向客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紧急电话的接入服务。
6.公司向客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公司应在接到客户投诉之日起48小时内回复。
7.公司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客户,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媒体公告、营业厅公示。
二、入网登记
1.客户使用公司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客户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工信部网安[2018]105号)等要求向公司出示有效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客户委托他人办理入网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客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并提供客户和受托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客户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未满16周岁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客户签署本协议,同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本人及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2.客户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依照本协议提供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的证件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公司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客户或其受托人冒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入网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公司损失的,客户或其受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3.使用同一身份信息办理多个号码的,均视为同一客户。客户名下的全部中国移动号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如客户入网登记资料不详或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公司营业厅办理资料完善手续。因客户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5.客户入网后自动获取客户初始服务密码的,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未及时修改密码或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为方便办理业务,部分业务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短信验证码,该验证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客户认可使用服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办理业务的行为均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
6.客户因SIM卡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办理补卡手续或换卡手续时,客户可凭在公司登记的有效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厅办理。客户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客户及受托人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委托书,公司有权要求同时辅以服务密码、通话记录、缴费记录、在网时长、已开通业务等相关信息验证后进行办理。公司可以就前述事项收取相应费用。
7.根据公安部和工信部要求,客户需向公司主动申请方可开通呼叫转移功能。如不开通,客户无法使用公司来电提醒、呼叫转移等与呼叫转移功能相关的业务。
8.业务办理过程中,公司有权依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实施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复制、扫描、留存客户提供的资料,并现场拍摄留存经办人照片,如客户或经办人拒绝或不配合的,公司可以拒绝办理。
9.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签字或其他智能终端签字的电子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10.客户现在或曾经办理的公司任一号码或任何业务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号码入网手续或办理新的业务。
三、资费及费用交纳
1.客户使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客户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公司有义务对账单、详单进行解释。
3.客户应按照与公司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公司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公司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对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应在客户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简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客户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公司可以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以下简称“销号”),本协议自动终止,公司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在客户缴清全部历史欠费和违约金前,公司有权拒绝与客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客户欠费超过12个月的,客户同意并授权公司在客户同一名下其他移动号码账户余额中扣取全部欠费和违约金,该同意及授权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4.客户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套餐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客户可以向公司申请办理、取消停机保号业务,办理及取消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停机保号期间跨整月收取停机保号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公司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 。若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公司提出(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6个月,不含当月)。
7.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公司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公司责任多收费用的,公司应将已多收 的部分返还客户。
8.如果客户订购第三方服务商的代收费业务,则视同客户同意公司代第三方服务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该服务费的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制订并告知客户。若客户对收取的代收费业务服务费有异议,应自行与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解决。
9.客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该号码(包括使用该号码的手机、使用该号码的其他终端设备、密码)遗失、被盗抢、盗用、非法篡改、或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客户应及时到公司营业网点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渠道或通过拨打公司客户热线(10086)等方式通知公司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应积极配合客户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如客户未及时通知公司办理停机手续的,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协议的变更、终止、转让
1.公司承诺资费方案有效期为一年(双方特殊约定的除外)。如有效期满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则原资费方案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公司在有效期届满后需终止或调整资费方案,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客户也可以选择在有效期截止后终止资费方案。如客户未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且未提出终止原协议,资费方案有效期届满后,公司将按公司官网公示的《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资费一览表》中基础套餐超出资费的收费标准计收通信费用。
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3.客户参与合约活动情况下,合约期满前办理号码销户、过户等业务,申请转网服务,或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约的,需得到公司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规则以公司与客户约定为准。
4.经公司与客户协商一致,客户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客户或第三人名下任何号码有欠费,需缴清其名下所有号码的欠费方能申请过户。客户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因使用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客户承担。客户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先行结清所有已出账费用,未出账费用由客户继续承担,第三人应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话费预缴或充值存在商业折扣等商业模式且无法进行识别,过户后原号码账户的余额由第三人承继,不可退现。第三人在受让号码前应按公司要求重新办理入网手续,签订客户服务协议,办理实名认证,并根据受让号码选择匹配的过户时开放受理的资费方案。过户后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自动终止。客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让号码的,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号码。
5.客户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公司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提供服务(以下简称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公司不应拒绝客户销户,客户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销户90天后,公司可以重新启用客户原号码。销户后客户应自行主动解除该号码捆绑的银行、理财、个人社交账号、其他账号等第三方应用,如客户未及时解除号码捆绑造成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6.客户在未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销户时,可以预约将余额(馈赠金除外)一次性转入同省级区域内公司网络的另一客户有效号码的账户(如该号码账户不属于客户,相关责任后果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在参与赠送、销售优惠等营销活动情况下,费用余额按营销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7.如遇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公司公示为准。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或制止包括但不限于标记、拦截、收回号码、暂停服务、终止提供服务中的一种或数种。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1)客户(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客户转借、转租或转售电话卡(电话号码);
(3)客户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客户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客户提供通信服务;
(6)客户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或拨打电话给他人造成骚扰的;
(7)公司为保护不特定公众利益,治理违法、骚扰信息、电话,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第三方信息采集、客户举 报等手段发现客户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疑似违法、骚扰的情形;
(8)客户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9)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9.如果客户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公司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10.客户在SIM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向公司申请停机,因客户未及时申请停机而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携号转网
1.客户申请携号转网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说明如下:
(1)客户有权依据国家携号转网相关的有效规定,向公司申请携号转网。
(2)公司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公司需要将必要的客户资料提供给携号转网集中业务管理系统,以用于比对携入方和携出方登记的号码使用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3)客户办理携号转网(包括转入、转出)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客户携号转网的条件及所需要的材料,公司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2.客户向公司申请将号码携出至其他运营商网络的,在完成网络切换后,公司终止向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客户无权就该 号码向公司或公司关联公司主张任何权益。
3.客户应在完成网络切换后30日内或在收到账单后10日内向公司结清携出时未出账的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的,公司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且公司有权将客户欠费信息共享给客户的携入方运营商,并委托携入方运营商向客户代为追缴客户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客户同意并授权携入方运营商可以直接从客户话费账户中扣减相应金额并支付给公司。
4.客户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与公司签订本协议的,公司有权根据携出方运营商的委托,代其追缴客户在号码携出时未结清的携出方运营商的电信费用及违约金,客户同意并授权公司可以直接从客户话费账户中扣减相应金额并支付给携出方运营商。
六、个人信息和通信权益保护
1.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司对客户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司法、监察、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客户理解并知悉,客户有义务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客户在公司营业网点或其他渠道办理业务时,应在了 解业务规则、资费等详细信息后, 自行获取并输入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客户充分知悉,如果他人(含公司工作人员)代 替客户操作,则此类行为会带来各类严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信息被滥用以及隐私被侵犯等。
2.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公司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针对客户敏感个人信息,公司将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处理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实现目的所需的最小必要范围内处 理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等(本协议以下将对涉及到的敏感个人信息以粗体进行显著标识)。
3.客户理解并同意,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客户提供的和客户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公司有权依法对客户手机号码、宽带账号在内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
公司基于提供电信服务所收集和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受理、提供、计费:基于受理客户电信业务订购需求,保障客户正常使用电信服务及实现业务计费收费准确的目的,公司会收集客户的【证件信息(包含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住址信息、持证人照片)、人脸信息、手机号码、业务订购信息、消费信息、业务使用信息、个人通信设备信息、位置信息 、通信记录信息】;
(2)优化网络服务质量:基于优化提升为客户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的目的,公司会收集使用客户的【住址信息、位置信息、通信记录信息、手机号码、网络访问信息、信号质量数据】;
(3)提供客户服务:为帮助客户解决问题或记录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及结果,公司会收集客户的【沟通记录、订单信息、客户提供的咨询所 需的必要信息】。为了解客户使用公司电信服务的感知体验,优化公司服务内容和流程的目的,公司可能会向客户发送服务调研问卷,并收集客户的【反馈信息】。 客户如不希望收到此类调研问卷,可以通过调研短信中提供的退订途径申请退订。
(4)提供网络安全保障:为履行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可能收集和使用依法收集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通信记录信息、手机号码、网络访问信息】;
(5)个性化推荐商品和服务信息:客户知悉并同意:为向客户展示商品或服务信息,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公司会结合依法收集的客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算法模型预测客户的偏好特征,并基于客户的偏好特征,通过移动官方热线、短信(含10086、10088、10085等)向客户推荐客户可能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将会为客户推荐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产品或服务)。如客户希望取消或退订上述个性化推荐功能,可通过以下方式取消:【发送短信QXDHYX到10086要求公司停止提供个性化推荐热线服务;发送短信QXDXQF到10086要求公司停止提供个性化推荐短信服务。】
(6)提供用户信用评估及相关服务:为向客户提供基于信用的权益与服务,公司会结合依法收集的客户的个人信息,通过算法模型从身份特征、消费能力、人脉关系、信用历史、行为偏好等方面综合评估移动用户信用状况。公司有权根据用户信用评估结果提供对应档次的信用权益与服务。
4.公司将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并对无法识别到客户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利用。
5.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仅会在实现收集客户个人信息 的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留客户的个人信息。
6.基于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公司可能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对于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的授权合作伙伴,公司将会要求其按照公司的要求、本协议以及国家规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公司 仅会出于本协议约定的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客户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 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同时,公司会对授权合作伙伴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授权合作伙伴在委托范围内进行数据处理。
7.公司不会与任何第三方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客户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第三方已事先获得客户单独同意或授权;
(2)为履行公司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共享,或按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在必要范围内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3)基于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所必需,将客户个人信息与公司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共享。公司关联公司是指公司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 ”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公司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为客户办理电信业务的公司渠道 代理商、客户所订购的由公司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服务提供商等。公司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协 议中声明的目的的约束,公司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需再次征求客户的授权同意;
(4)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共享。
8.客户可以通过公司营业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条件下,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复制、更正等。
9.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处理的客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七、特别提示
1.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相关业务规则等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客户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3.客户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公司网络及特定网络技术(如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即使在公司网络覆盖范围内,客户使用的终端、SIM卡类型、所订购的服务均可能影响客户对公司特定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客户如需使用特定网络,可能需要更换适配终端、SIM卡并订购相应的服务,且上述网络的质量和速率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技术、网络容量、客户终端设备、客户所订购服务情况、周边环境与天气等。
4.客户的积分信息可通过手机营业厅、网上营业厅等方式进行查询,并可通过手机营业厅等指定渠道进行积分兑换。客户的积分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请客户及时在有效期内进行积分兑换;有效期到期及销户后,积分将自动清零。
5.因客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公司将通过短信、电话或其它方式之一提醒客户。客户知悉,由于通知存在一定滞后性,公司通知客户的账户余额与客户实际余额可能不一致。公司未提醒或未及时提醒的,不减免客户支付欠费的责任。
6.双方可以就营销优惠、在网期限或保底消费等特定事宜签订合约(以下称“合约”),本协议与合约有冲突的,以合约的约定为准。
7.公司在其组织的各类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话费(以下称“馈赠金”)是公司赠送给客户的并限定特定使用范围的话费。馈赠金不能用于支付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服务费等特定费用。馈赠金的使用期限与客户充值账户话费的使用期限一致,并仅限于客户所持有的本协议指定的号码使用。客户不能使用馈赠金参与公司提供的其他优惠活动。客户使用馈赠金进行的消费,公司不提供发票。在客户因各类原因最终销户时,未使用完的馈赠金额视为客户放弃。客户请注意公司的活动公告中所约定的馈赠金的特别使用范围。
8.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业务,公司提前三十日通知客户后有权终止提供该业务。
9.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因技术进步、国家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时,公司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但应当提前发布公告,提供合理解决方案。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公司有权在必要时变更本协议条款。公司变更本协议条款的,将以门户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等形式通知客户本协议的变更情况,客户可以根据上述方式查阅相关的变更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且公司及时通过上述方式通知客户后,如果客户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即视为客户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客户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公司申请销户或携号转网。
3.客户发现涉及公司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可以向10086投诉。
4.本协议经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签字后生效。但在客户携带其他运营商号码使用公司电信服务的情况下,本协议经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盖章或签字,且自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卡激活启用之日(即完成网络切换之日)起生效。客户申请优选号码的,本协议经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客户盖章或签字,且自公司审批通过并发送审批结果的短信通知起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