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客户与入网号码归属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

客户或其受托人在签署前应当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办理各类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则,特别是与客户约定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以粗体形式标识的重要条款。如客户对协议有任何疑问,可提出咨询及解释的申请。一旦客户或其受托人签署本协议、业务的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即视为客户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单独协议或业务受理单的全部条款。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1. 移动高清业务是基于宽带网络传输由互联网电视运营方向客户提供的交互式数字视频服务。移动高清业务的运营方及集成播控服务方为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传输分发服务提供方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范围内,移动高清业务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开展销售,与客户服务相关的签约、收费、安装、售后服务、投诉咨询、合同变更解除等均由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执行。

2. 移动高清电视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客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电视服务。

3. 公司将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包括APP,下同)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服务承诺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4. 公司向客户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

5. 为方便客户及时了解公司业务、优惠、服务等信息,客户知悉并同意在服务存续期间移动公司将以服务热线或短彩信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业务介绍及优惠、服务等信息。具体业务规则公司可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厅予以公示或在业务受理单中予以明确。若客户不再需要该等信息的,可通过拨打10086要求公司停止发送。

6. 除电视节目中本身自带广告外,移动高清电视业务中可能存在开机广告等其他广告。如客户不需要此类其他广告的,可通过拨打10086要求屏蔽。

二、业务登记

1. 客户接受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服务,需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客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公司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客户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应当出示本人及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客户和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 客户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公司核实登记资料,客户或其受托人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的,公司有权不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如客户登记资料不详或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因客户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公司发现客户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或客户未及时配合更正,公司有权暂停向客户提供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服务。

3. 客户应妥善保管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用户名及各类密码。客户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为方便办理业务,公司可根据客户申请以短信等方式提供短信验证码,该短信验证码可作为办理业务的临时凭证。客户使用服务密码或短信验证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

4. 客户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复印、扫描或者拍照客户身份证件及客户照片。

5. 客户入网或者办理业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客户通过手写板等签字或其他智能终端签字方式签名;客户认可上述签名的数字化图像为可靠、有效的签名。

6. 客户现在或曾经办理的公司任一号码或任何业务发生欠费的,客户应缴清欠费才得办理新的号码入网手续或办理新的业务。

三、业务说明

1. 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移动高清电视机顶盒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其所有权仍属于公司,客户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终端设备,设备由公司提供维保服务;对于客户人为损坏或遗失的情况,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本协议终止时,客户应将公司提供的移动高清电视终端设备及相关配件归还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公司有权要求客户予以赔偿。

2. 客户自行购买的电视业务的终端设备按国家三包标准由销售方提供售后服务,与公司无关。

3. 如果公司网络覆盖、安装施工条件所限等客观原因,导致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无法接入的,公司向客户退还预收费用(不计息),客户退还公司提供的发票、话费和终端设备等,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4. 移动高清电视终端推荐采用有线连接线路,客户需自备有线接入终端。若客户采用无线线路的,可能会导致视频加载缓慢、卡顿等现象,如需通过无线方式安装,客户需自备无线接入终端。无论何种方式,客户均需确保具备满足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正常开通和使用的网络条件。

5. 客户需在安装前做好移动有线宽带、有线接入端口、无线接入设备(在有线无法安装的情况下)、电视机等有关准备工作,由于客户自身原因无法及时安装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非公司提供的设备、配件、电视机等,公司没有连接、配置、调试、拆卸、安装、维护的义务。在客户主动要求装维人员协助安装非公司提供的设备情况,如发生设备损坏,公司不承担责任。

6. 客户在使用移动高清电视业务过程中,若出现网络故障问题不能使用,公司负责免费上门服务。但如果是因为客户终端设备本身软硬件问题或客户室内线路问题造成业务使用障碍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也不负责维护。但公司将积极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及时解决问题。

7. 为进一步提升业务体验,公司会采取必须的技术手段对家庭宽带及移动高清电视业务进行优化,包括调整CDN节点调度、使用HCDN网络等各类网络优化手段。

8. 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是基于公司宽带业务而提供的服务,业务仅限在浙江移动宽带网络下使用,承载的终端包括且不限于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带屏音箱、软终端即应用软件等。客户应注意避免宽带业务到期或提前终止导致移动高清电视业务无法使用。由于客户宽带异常导致电视业务停机,电视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移动高清电视月使用费照常计收。客户需密切关注有线宽带的状态,以免因宽带停机、拆机影响相关业务的使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9. 用户选择软终端方式使用移动高清电视业务,即视为用户同意在其自行购买的电视终端上安装软终端应用软件,并同意该终端开机后自动启用该电视服务。

四、资费及费用缴纳

1. 客户使用移动高清电视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按照公示的收费规则(包括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周期、缴费时间等)向客户收取电视服务相关费用,客户与公司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执行。移动高清电视业务各项业务资费标准和优惠内容详见公司网站、营业厅业务说明或公告;移动高清电视业务计费周期和业务种类如有变动,公司将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站、营业厅、短信或电话等形式之一告示客户,变更后的情况以公司公告或通知为准。请客户对前述公告或通知保持必要的关注,如果客户继续使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客户已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如果客户不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可向公司申请终止服务。以免造成误解和不利影响。

2. 客户应按照与公司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地向公司支付移动高清电视业务费用。客户超过约定交费日未交足费用(以下称“欠费”),公司有权暂停移动高清电视服务(以下称“欠费停机” 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对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如客户交清欠费的,公司应在客户交清欠费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以下称“复机”)。欠费停机满60日客户仍未补交欠费和违约金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公司终止移动高清电视服务,并可以通过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欠费。客户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

3. 客户对公司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公司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经核实确属公司责任多收费用的,公司应即时将已多收的部分返还给客户。

4. 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变更资费方案。

五、协议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1. 经客户和公司协商一致,且经公司评估具备移机条件的,客户可以改址移机,公司应按客户要求办理移机。客户理解并同意,因接入线路类型不同,可能导致移入地址的部分服务无法按照双方约定提供,或者需要客户自行负责更换接入终端,或客户业务账号可能因为移机而必须变更等情形,对此,公司不承赔偿责任。移机期间发生业务中断的,公司将不减免任何费用。

2. 客户理解并同意,如因公司网络覆盖、安装施工条件所限,客户所处位置尚不能移机安装的,视作拆机处理,协议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按公司当期移动高清电视标准资费收取,原协议期费用抵扣后多退少补,拆机当月起公司不再返还客户话费或给予其他任何优惠,客户原已享受的优惠(如公司赠送的实物卡、返充话费、开户费优惠等)需等价返还。客户应按照本协议约定退还公司提供的发票及终端设备。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经客户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客户可以将移动高清电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简称“过户”),客户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并按公司要求签署过户协议,在客户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替代客户成为本协议主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因使用该服务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责任仍由客户承担。

4. 客户拆机(退网)的,应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公司营业厅要求终止服务并办理拆机(退网)手续,客户应在拆机(退网)前结清所有费用。

5.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改业务资费方案,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公司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或者退订公司业务,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 对于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服务,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后有权终止该服务。

7.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移动高清电视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1)客户(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开展回拨电话等未经批准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4)客户自行安装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的设备;

(5)客户自行改变业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使用权的;

(6)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7)公司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客户提供服务;

(8)客户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及违约金的;

(9)通过带宽汇聚等手段用于CDN分发;

(10)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特别提示

1. 因电信业务的不断发展及技术上的需要,公司有权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变更、调整,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对此,公司提前三十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时限)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客户同意免除公司因此产生的责任。

2. 对于本协议所述的通知,公司可以通过公告、10086服务热线、账单、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客户。因客户原因造成的通知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公司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后,视为已通知客户。

3. 行政机关要求本协议业务服务终止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4.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对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数据的丢失、第三方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七、客户信息保护及授权

1. 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司对客户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要求公司提供协助和配合,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在切实做好用户资料保密的前提下,为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服务,在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公司或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可以合理使用客户的客户资料。

2. 客户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客户身份或者反映客户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公司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 客户理解并同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移动高清电视和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客户提供的和客户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权依法对包含客户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客户可以通过营业厅或公司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关联公司是指公司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4. 公司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客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 公司就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客户的个人信息已制定《隐私保护声明》,并在公司网站发布,客户已阅读并同意该《隐私保护声明》。《隐私保护声明》内容若有变更,公司将在网站发布修改内容;若客户继续使用公司服务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隐私保护声明》。若客户不同意修改后的《隐私保护声明》,应向公司申请终止服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6. 客户授权公司在客户申请入网或在网站注册时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审核客户的身份和资格,并授权公司在服务过程中通过银行或第三方取得关于客户使用公司服务的相关基本信息。

7. 客户使用本号码登陆其他支持公司服务的网站/APP时,为方便客户使用相关服务,客户授权公司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客户登陆的网站,并授权公司从客户登陆的网站获取客户使用相关服务期间提供或形成的信息。

八、其他

1.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主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加盖公司印章,客户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